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(1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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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

药品批企业,经企业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民政府品监督理部门准并发《药品营许可》;开药品零企业,经企业在地县以上地药品监管理部批准并给《药经营许证》,《药品营许可》到工行政管部门办登记注。无《品经营可证》,不得营药品。

《药经营许证》应标明有期和经范围,期重新查发证。

药品督管理门批准办药品营企业,除依据法第十条规定条件外,还应当循合理局和方便群众购的原则。

第十

药品经企业必具备以条件:

(一)有依法过资格定的药技术人

)具有所经营品相适的营业所、设、仓储施、卫环境;

(三)有与所营药品适应的量管理构或者员;

(四)具保证所营药品量的规制度。

第十六

药品营企业须按照务院药监督管部门依本法制的《药经营质管理规》经营品。药监督管部门按规定对品经营业是否合《药经营质管理规》的要进行认;对认合格的,发给认证书。《药品经质量管规范》具体实办法、施步骤国务院品监督理部门定。

十七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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