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百三十二章 辩论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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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段是什么思呢?

此事涉典故,古时,(还没成为君)因为母对他好,所婚事没着落,君主尧把女儿皇、女嫁给他,舜没告诉父就成婚

行为是告而娶(不告诉母擅自婚),没有错。

后汉岐,对《孟子》注,解了这段

有不孝三事,阿意曲,陷亲义,一孝也;穷亲老,不为禄,二不也;不无子,先祖祀,三不孝

点说,孝有三,其一是:发现双有错不,让双陷于不之中,是不孝;

其二,家里穷,年迈的亲吃不,做儿的不去官拿俸(不去活想办赚钱粮)赡养双,这是孝;

三,儿不娶妻子,没后代以续祖先火,这不孝。

这三种为里,子不娶生子,能生下代(男)延续宗香火,是最大不孝。

所以舜告而娶行为,不是不,相反,结婚生延续祖香火,才是大

以此给论点,就是离家乡前大都会、商埠务的人们(男子),如果碰合适的性,不而娶,不是不,而是行之一。

因为有结婚子,有后代,符合先所说的行,基这个道,人们婚可以先告知亲、不提前获双亲同

味要求们结婚要父母安排,一父母排不当,导致儿结不了、无后,这是不的。

文温看这里眉一扬,得文章点很合的心意,如今工业大兴,大量流人口聚在各大会、商,这些的婚姻,确实不拘泥于“父母之、媒妁言”。

朝廷修的律法,就是要婚姻权定程度摆脱宗、父母,让适婚女们有由恋爱权利(对而言)。

是逃脱建庄园奴隶,是离开居共财家族的出子女,都有自的基本利,能城里安落户(籍异财),成家(不告而)、生育女,上新生

,今日份报纸也有文持不同点,认“不孝三,无为大”意思被曲解。

该文章经据典,以《孟·离娄(下)》容作为据:

俗所谓孝者五:惰其四,不顾母之养,一不孝;博弈饮酒,顾父母养,二孝也;货财,妻子,顾父母养,三孝也;

从耳目欲,以父母戮,四不孝;好勇狠,以父母,不孝也。

这里提到了不孝:肢懒惰,不赡养母,这第一种;酗酒聚,不赡父母,是第二;贪吝财,只老婆孩,不管养父母,这是第种;

纵情色乐,使母感到辱,这第四种;逞勇好,连累母,这第五种。

没有“无后是不孝”。

,“不有三,后为大”中的三,实际应是虚数,不是指字“三”,一如“文武百”中的“百”,则无法同一卷里所说“不孝者”对应。

所以,“不孝三,无为大”真正意,应该“不孝行为有多,后没有尽后辈应的义务,这是最重的不行为。”

文章者认为,舜不告娶的行之所以是不孝,是因为丈人尧帝王,君父,君父的位要比亲更高,所以实上这场姻,是于君父,并不是告而娶。

那么,如今朝律法里,拟允许们不告(双亲)娶,只成婚时期亲做证,甚可以用笞四十来“免奔、奸之罪”,相关律条款于不合,待商榷。

宇文看到这不由得愣,喃:“‘孝有三,无后为’居然以这么释的么?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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