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百三十四章 民律出 忠孝亡(1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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..me"..me/水行周新章节!

散朝,宇文没有回,而是太极殿的侧殿报纸,才他在朝前,意间瞥报纸内篇文章标题,撼非常,所以一朝便迫及待的起这篇章。

章的标很“震”,由得他不视,其为:

律出,孝亡。

这个标,宇文觉得若后世影剧里的词风格转述,概就是:皇上啊!咱大周要完了!

如果章作者有失心,如果社编辑有失心,这篇章就不是故作虚、用悚标题引读者“震惊”。

以,宇温要看文章作是如何证“民出,忠亡”。

民律,的是《德律》的分篇——《民》,当这只是名字,宇文温海中的法(民)不是回事,章作者是针对《民律》,发出忧忧民的“呐喊”。

其切点很“”,一头就拿“家国同”来说

首先对国同构行解释:国,是无数家构成的,所以才“国家”一词。

家族是庭的扩,国家是家族扩大和伸,在国同构格局下,家是小,国是家。

家庭、族内,亲的家地位至,权力大;

国内,王地位尊,权至大。

父亲(长、族)因其统上的主地位,理所当地统率族众家,而且一宗主位并不其生命中止而辍,而通过血遗传,代相继。

同样,君王为“天子”,天生高,君王崩,君不辍,其嫡长自然承,绵延绝。

长在家(家族)内是尊,君王国的尊,是全子民的父。

仅国君父,而各级地官府的官亦为姓的“母官”。

简言,父为“家之君”,君为“国之父”,君父伦,家同构。

家是国基石,果家瓦了,那国也危了。

章作者先提出个观点,然后进下一步析。

《民律》条款规(拟定),父祖,子孙别籍异,作者为这是瓦解家,瓦解庭,子别居,法孝顺父母、母;

《民律》条款规(拟定),子女婚不需“父母命、媒之言”,只需有亲见证,甚至以笞四十就能“告而婚”,作者为这是挑战家的权威。

《民》的许新条款(拟定),会让家瓦解,长的权遭到挑,连带会让家瓦解、长的权下降。

孝,无谈起,么忠便无根之

作者引《孝经·广扬名》中记载子说过一段话:君子之亲孝,忠可移君,以阐明“、孝同”这个统说法,重申“忠臣必孝子之”的观

点也是出处的,《后汉·韦彪》有一话:事孝,故可移于,是以忠臣必孝子之

了“忠同义”个论点后,文作者进更深层的论证:

当《律》实,必然致家(族)逐瓦解,而导致的消亡,于是,带着让也烟消散。

父母不、不服母管教人,不对国君诚;分居住,维持兄之悌、族之情人,不对百姓怜悯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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