曾布(1 / 1)

加入书签

..me"..me/宋辽金云人物观最新节!

布(1036年~1107年) 宋建昌南丰(属江西)人,字宣。王石变法积极参者,曾与制定苗、助、保甲、农田水等法,主持制熙宁新平□。

宋神宗宁四年(1071年),布上书廷,建修改刑。他认“刑统(例)理多所安”,议删去统疏议一些“长鄙俚今所不”的规,并指疏议的“乖谬舛”100条。曾的建议被采纳,他写的见也未传下来,但从《史·刑志》可看出他一些见

古代法,自秦、汉而下,对强盗、窃盗以官吏的污、受贿、侵占罪,都根据赃的多少罪量刑,叫做“赃论罪”。曾布为这种法不合, “情有轻,赃有少,今赃论罪,则劫贫,情虽而以赃减免;富室,虽轻而赃重论,是盗生死系主之贫也。”主张定量刑时全面考犯罪的种情节,如犯罪使用的工、手段。他任相时曾行这种法,后废除了。

曾布张恢复刑。他:“先之制刑,未尝本于仁,然而有肢体,肌肤,至于杀,非得也。”非难汉帝除肉和后世流刑代肉刑的法,认这种办“不惟先王流之意,又失轻之差”。他说:“古者乡同井,皆安土迁,流远方,所资给,徒隶困,以至身”,此流刑威慑作大;“世之民,轻去乡,转徙方,固为患”,加上罪在流放劳役1后就可得到当一般人待遇,此这时刑比古要轻得。至于刑,由宋代实折杖法(即以杖徒),古时的扑刑差多,也得很轻。他认为,“刑轻能止恶”,犯罪人越来多,最还是要靠杀人办罪,果成了“欲轻而重”;时死刑款太多,如果有刑,就以用来理依法处死刑情有可的犯罪,如军士小差应,贼盗赃物满定限额绞等,样便可少死刑数目。

↑返回顶部↑

书页/目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