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8章 讨厌的合同(1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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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次一个申项目的方代理了几份讨厌的同。

中一份面的部条款是下这样的。

——我是割线——

四、约责任:

本合签订后,双方均履行合规定的部条款,否则,约方应偿给守方因此造成的切损失。

1、方承诺,在本次请过程,向乙提供的料及信均为真有效的,如因提虚假材或信息致申请败,甲应按照请成功支付给方的款向乙方付费用,并承担此给乙带来的失。

2、含同效后,乙方无当理由,擅自停履行合,则应退还已收的咨询作费用;如甲方方面停履行合,并自进行申或者找它第三来进行报,视本合同然有效,仍须按述支付用条款乙方支费用。(包括前、后期及尾款)

3、功申请政府基后,如方拒绝受政府助,仍同乙方完成合服务内,甲方须支付期费用尾款,间比照批其他业第一拨款后五个工日内,额比照项最高额。

4、如甲逾期付,应向方支付期付款息,以付款项基数,照年利6%计至实际清之日。

——是分割线——

实,细的话,面四项约条款是不合的。

当时我什么还签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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