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次跟一个申报项目的乙方代理签了几份很讨厌的合同。
其中一份里面的部分条款是以下这样子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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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违约责任:
本合同签订后,双方均应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条款,否则,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。
1、甲方承诺,在本次申请过程中,向乙方提供的材料及信息均为真实有效的,如因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导致申请失败,甲方应按照申请成功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向乙方支付费用,并承担因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。
2、含同生效后,如乙方无正当理由,擅自停止履行合同,则应退还已收取的咨询操作费用;如甲方单方面停止履行合同,并自行进行申报或者找其它第三方来进行申报,视同本合同仍然有效,仍须按上述支付费用条款向乙方支付费用。(包括前期、后期以及尾款)
3、成功申请到政府基金后,如甲方拒绝接受政府资助,仍视同乙方已完成合同服务内容,甲方仍须支付后期费用及尾款,时间比照同批其他企业第一批拨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,金额比照立项最高金额。
4、如甲方逾期付款,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,以未付款项为基数,按照年利率6%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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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实,细究的话,上面四项违约条款都是不合适的。
那当时我为什么还要签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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