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章附则(1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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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零二条

本法下用语的义是:

药品,指用于防、治、诊断的疾病,有目的调节人生理机并规定适应症者功能治、用和用量物质,括中药、中药片、中药、化原料药其制剂、抗生素、生化药、放射药品、清、疫、血液品和诊药品等。

辅料,是指生药品和配处方所用的形剂和加剂。

药品生企业,指生产品的专企业或兼营企

经营企,是指营药品专营企或者兼企业。

第一百三条中材的种、采集饲养的理办法,由国务另行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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